熱詞:
挪威《自然多樣性法案》增補關于遺傳資源相關傳統知識的內容
為批準《名古屋議定書》,挪威議會于2013年6月1日在其原有《自然多樣性法案》(以下簡稱《法案》)基礎上增訂了關于遺傳資源相關傳統知識的內容。其中強調指出,由于所獲取和利用的與遺傳資源相關的傳統知識是由土著和地方社區所開發并保存的,因此主管部門須推動尊重和保護土著和地方社區的利益。
建議國王頒布一項管理條例,規定在獲取和利用遺傳資源相關傳統知識時,須得到土著或地方社區的事先知情同意,包括關于發生濫用與遺傳資源相關的傳統知識時的補償原則。此規定也適用于其他國家的由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區開發、轉讓和保存的與遺傳資源相關的傳統知識,前提是,那個國家的立法中要求在獲取和利用遺傳資源相關傳統知識時需滿足事先知情同意。
事實上,挪威原有的《法案》第七章中就對遺傳材料的獲取做出了規定。其中強調指出遺傳材料是挪威社會的共有資源,國家對遺傳材料的管理非常重要。在本國和國際背景下,對于遺傳材料的利用應當盡可能地有益于民眾與環境。同時應當注重公平和公正的分享因為利用遺傳資源所產生的惠益,從而保障土著人民和地方社區的利益。
建議國王在《法案》中提出一個總體要求,即收集和利用遺傳材料時需持有許可證。這里的許可證僅僅適用于那些從自然環境中采集的遺傳材料,不包括從公共收集庫獲取的,或者旨在用于農林業繁殖和培育的活動。建議規定,從收集庫中獲取的遺傳材料(包括陸地和海洋遺傳材料),其利用過程中產生的惠益應當歸國家所有。國家應當對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兩類惠益都進行監管。另外,任何個體從公共收集庫中獲取遺傳材料時都應當進行注冊,并且向公眾開放信息。?
最后,從一個需要同意方可出口遺傳材料的國家進口遺傳材料時,只有在得到對方國家準予后才可進口,并滿足相應條件。
信息來源:ABS信息交換所
https://absch.cbd.int/database/ABSCH-MSR-NO-203982
掃一掃 關注我們